
点击次数:3723 次 发布时间:2013年6月5日
李队长是保安队里的“能人”,什么事情一到他的手里都有八九能办到。 前些日子,保安公司打算给各个保安大队配一辆巡逻车,具体让各个大队的大队长来负责,可是由于资金问题, 给大队的钱不是很多。
不过这难不倒李队长,他从一个 姓李的朋友那里购买来一辆八成新的小面包车。但是车主说没有运营证, 所以价格被李队长压得很低。但很快在工作中,当地公安局发现此车为赃车,将其收缴并返还给了失主。买车的钱是保安公司的钱,李队长找到姓李的朋友要求其返还购车款,但被拒绝。 毕竟不是一笔小数目,这让平常一脸神气的李队长不知如何是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第十条罪第二项规定,机动车证件手续 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属明知是赃车。李队长明知所购面包车无行车证, 却仍然购买汽车,应视为“明知是赃车”的情形。
后来,该车也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赃车,为犯罪所得,则该车属禁止流通物品,而禁止流通物品是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李队长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合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李队长即使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购买款的请求,也是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