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次数:4214 次 发布时间:2013年6月5日
今年春节前,北京的春风超市为搞节前促销活动,在店外贴出了“假一 赔十“的广告牌,向顾客保证超市的食品都是信得过的。
刚刚过了正月十五,附近的居民王松声就拿着一桶花生油找到超市,认为这桶油是假的,不是纯真的花生油,而掺有杂物,属于伪劣产品。
经过豁定,这桶花生油不但是伪劣产品,而且是假冒的名牌产品。超市的陈经理承认自己在进货的时候有些把关不严,愿意承担王松声的损失,赔一罚一。但是王松声认为超市既然贴出了“假一赔十”的广告牌,就应当履行承诺,赔偿其十倍的损失。
不久,附近一些同样购买了花生油的顾客也纷纷找到超市,要求超市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进行赔偿。很快超市门口就聚集了很多的人,超市的保安员为了维持秩序也不得不增加人手。
陈经理认为这只是一个宣传性的广告,如果真的“假一赔十"是显失公平的,不同意顾客的要求,并且超市本来经济状况就不好,如果这样赔无疑雪上加霜,最后双方不得不闹到法院。
其实超市“假一赔十”的店堂告示对其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这是因为超市发出“假一赔十“的店堂告示后,等于与所有在该超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缔结了“假一赔十”的格式合同,假一赔十作为该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得到了超市和前来购物顾客的共同默许。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假一赔十就是作为经营者的超市和作为消费者王松声先生之间的一种约定。既然王松声所购买的花生油鉴定是假货,超市对此提不出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就应该言而有信, 恪守“假一赔十的承诺,对王松声予以十倍的赔偿。
平常人们经常看到的是“偷一罚十”,而在案例中却是“假一赔十”。同样是商家做出的,但是结果却是不同的。“愉一罚十对于消费者是没有束缚力的,因为只有具有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才能做出处罚的行为,个人、 单位是不可以的。可“假一赔十是属于商家对于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当履行。
同样,保安服务公司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的同时,也就要想到自己可能要承担的责任,保安工作无论风险还是责任都要大于一般性服务,因此更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