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次数:4062 次 发布时间:2013年6月30日
我从事保安工作一年多了,近期,我在上班时间为客户单位清理厂区 杂物时不慎摔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小腿胫腓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并休养一段时间,短时期内暂时无法正常工作。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没有书面合同,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在工伤治疗期间,单位能扣发工资吗?
你所描述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有相 应的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隋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 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工伤认定的标准程序中所需要的文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 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 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只要你能够 征明与该工厂一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 系,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能被认 定为工伤。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由 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 继续工作却没有续订合同。双方实 际履行《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但缺乏书面合同这一形式。此外,工 伤治疗期间,单位不能扣发工资。我 国法律规定,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 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 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 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具体的伤残等级应该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先询问医院的主治医师。一般来说,胫腓骨骨 折有可能属于十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 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 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